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拱北海關:外商變更不作價設備處理方法[131949]
問題編號:[131949]
問題標題:外商變更不作價設備處理方法
問題內容:尊敬的海關老師:您好!現(xiàn)有兩個問題向您咨詢:1、香港A公司投資成立國內外資企業(yè)B公司,現(xiàn)香港A公司將國內B公司轉讓給了香港C公司。請問:(1)國內B公司是否需到海關變更外商名稱?(2)之前香港A公司以不作價提供給國內B公司的未過監(jiān)管期的設備是否要處理?是變更所有權人或是退運后再以不作價進口?或用別的方法處理?2、外發(fā)加工中,保稅料件和所做產品的模具也需一起外發(fā)給加工廠,那請問:除了保稅料件要向海關申請外,在監(jiān)管期的設備(模具)外發(fā)也需要向海關申請審批嗎?如何辦理?以上問題,煩老師解答,謝謝!
問題分類:[減免稅] 投送單位:拱北海關
答:
1.(1)是;(2)可變更所有權人,具體向商務部門咨詢審批;
2.需向海關申請,可填寫在外發(fā)加工申請審批表中,由海關審批,具體請向主管海關咨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