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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所繳關稅、增值稅是否可以在10/1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?
問題編號:[107529]
問題標題:我司進口所繳關稅、增值稅是否可以在10/1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?
問題內容:我司為生產模具企業(yè),09年4月開始辦理免表或一般貿易進口的機床類設備(根據總署103號公告繳納了關稅或增值稅),根據財關稅[2009]55號第三點“符合條件的企業(yè)應在獲得退稅確認書之日起半年內按照財關稅[2007]11號文件規(guī)定的相關程序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(xù),逾期不予受理?!保敲次宜具M口所繳關稅、增值稅是否可以在10/1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?
問題分類:[其它] 投送單位:廈門海關
答: 按照財關稅[2009]55號和財關稅[2007]11號文件規(guī)定,國內企業(yè)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,需在2009年9月30日前向企業(yè)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享受進口稅收優(yōu)惠政策的申請(即退稅申請)。 企業(yè)應在獲得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(yè)退稅確認書之日起半年內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(xù)。 具體退稅申請事宜請與省級財政部門聯(lián)系。